主旨:有關淡水區新市段於民國87年因區段徵收新增地段名時,誤繕為「新巿」段一案,即日起更正為「新市」段。 依據: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淡水區新市段於民國87年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地段名誤繕為「新巿」段,為維護民眾權益,即日起更正為「新市」段。 二、於區段徵 ...更多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國安影片【格瑞特真相。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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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如氣壓、溫度、折光、測量儀器、人為因素〉之限制均有誤差,因此法令規定有各項測量結果之容許誤差範圍,此項容許誤差,即為俗稱之公差。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並以此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更多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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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稍息。新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