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明(114)年1月1日公告,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訂於本(113)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該所(新北市樹林區地政街12號)4樓會議室,舉辦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114年地價作業說明會,當日簡報影音檔將同步於該所網站播放,歡迎社會大眾及關心地價動態各界人士踴 ...更多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業經本局113年5月22日新北地籍字第1130952122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5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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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之界址點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精度亦比圖解地籍測量高。
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分為重造前舊簿及電子處理前舊簿。重造前舊簿含台灣省土地關係人總簿、土地建物見出帳、光復初期土地建物舊簿、共有人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等項目,為民國65年以前之土地登記相關簿冊。電子處理前舊簿則為65年以後電腦上線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
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辦理較小區域之地籍測量作業時,可依據較高等級之三角點,採導線測量、交會法、衛星定位測量等之作法測設邊長較小之控制點,以做為戶地測量之依據,稱為圖根測量。測設之點位稱為圖根點。
區段地價係以政府機關所劃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買賣實例估計之中位數、或無實例者採推估方式決定其區段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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