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明(114)年1月1日公告,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訂於本(113)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該所(新北市樹林區地政街12號)4樓會議室,舉辦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114年地價作業說明會,當日簡報影音檔將同步於該所網站播放,歡迎社會大眾及關心地價動態各界人士踴 ...更多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業經本局113年5月22日新北地籍字第1130952122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5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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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包括公有及私有土地。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係指都市計畫所設置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包括公有及私有土地。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設置之組織,共設委員15或16人,依法評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等相關事項。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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