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5點規定,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15日;如有通知補正者,請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