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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1-15
  • 星期五
  • 09:06

實價登錄申報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1.買賣雙方申報者:

(1)送件人應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需載有姓名、統一編號及照片)

(2)送件人非買賣雙方當事人且非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登記助理員者,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實價登錄申報書

2.代理人申報者:

(1)送件人應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需載有姓名、統一編號及照片)

(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代理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地政士相同者,得由其複代理人、登記助理員送件,並免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實價登錄申報書

(4)委託書(得以申報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