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自行檢附)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書或權利拋棄證明書等)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6. 義務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及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公司法人檢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抄錄本及其影本(正本或抄錄本於登記完畢檢還)或抄錄本正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
7.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