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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1-15
  • 星期五
  • 07:52

資訊類-信託專簿

  • 類  別: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民眾閱覽或申請複印,並準用土地法規定計收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