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費:
A、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B、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C、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按申報地價1/1000計費,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1/1000計費。
●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1/1000計費;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1/1000計費,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1/1000計費。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1/1000計費。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值1/1000計費。
●信託移轉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1/1000計費。
D、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費。 E、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之權利價值1/1000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書狀費每張80元,按張數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