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土地合併,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2)申請土地合併應先辦理土地合併鑑界,送件時同時申請合併登記,申請登記時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所有權狀正本至本所辦理。(土地合併複丈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辦理)。
(1)申請土地合併,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2)申請土地合併應先辦理土地合併鑑界,送件時同時申請合併登記,申請登記時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所有權狀正本至本所辦理。(土地合併複丈應由全體權利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