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避免不肖人士偽冒申辦不動產登記而損害民眾財產權利,不動產所有權人得透過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由系統自動通知,即時掌握地籍異動情形: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2.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請:由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二)網路申請:由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於數位櫃臺申請。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由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由地政機關提供)。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