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囑託登記。 2.逕為登記。 3.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4.涉及測量之登記。 5.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者。 8.超過10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