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2-03-31
  • 星期五
  • 21:33

[建物測量]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已登記者,其權利範圍可否申請調整?

  • 日期:109-02-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測量類

依內政部79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經依法登記完畢,如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當事人得申請權利範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