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規定,因建物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者,得申請建物複丈,申請時應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註:如委託他人申請,另需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2. 費用:
(1)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每建號500元。
(2)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1,000元計收,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1單位,不足1單位者,以1單位計。若有竣工平面圖說得轉繪者,轉繪費以每建號80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