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子如果拆掉了,須辦理建物滅失登記,程序上須先辦理建物滅失勘查,並同時辦理建物滅失登記。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2條規定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外,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
(3)如委託他人申請,另需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費用:建物部分滅失: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800元(每50平方公尺為1單位,不足50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建物全部滅失:每建號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