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影本,竣工平面圖正本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檢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a.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須附印鑑證明,蓋印鑑章)。
b.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c.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檢具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水費憑證。 ●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規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a.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200元。
b.無竣工平面圖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50平方公尺)以新台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