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規定,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物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2. 申請建物分割,應由所有權人為申請人,申請時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號證明、工務局核准之建築物分戶文件、所有權狀正本為之。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
3. 費用:
(1) 複丈費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每單位1000元計收,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一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2) 若有竣工平面圖說得轉繪者,轉繪費以每建號80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