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207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為申請人,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申請之,申請時需檢附: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請至本所索取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並填寫並蓋章)。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4) 其他證明文件,如:法定空地准予分割證明書(屬建築基地分割者應檢附)。
註: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
2. 複丈費用:
(1) 基本費:按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計1,500元,200~1,000平方公尺者計2,000元,1,000~10,000平方公尺者計2,500元,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計3,000元。
(2) 施測費:每單位500元計收,每線段(或圓弧)為1單位。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200元。
(3) 書狀費:每張80元,按張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