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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9-25
  • 星期一
  • 13:19

[土地複丈]如果不是所有權人,想知道某塊土地的位置,如何申請?

  • 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測量類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1)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5)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6)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之1規定申請。
(7)因建照行為鑑界者,得由建照執照起照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8)依土地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9)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10)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土地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