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可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參照土地鑑界費用)申請異議複丈,地政事務將定期派員通知申請人及鄰地關係人會同現場辦理複丈檢測,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