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規定,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物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2)申請建物分割,應由所有權人為申請人,申請時填具建物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號證明正本、影本、所有權狀正本及影本為之。
(3)費用: 1.如有明確建築圖說者,分割後之建物每戶收取轉繪費新台幣400元。 2.無前述圖說者,依土地複丈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按分割後建號計算,以每50平方公尺為一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