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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3-31
  • 星期五
  • 20:36

[土地複丈]如果不是所有權人,想知道某塊土地的位置,如何申請?

  • 日期:109-02-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類  別:測量類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1)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5)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6)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之1規定申請。
(7)因建照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照執照起照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8)依土地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9)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10)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