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規定,地籍圖重測之程序如下:
1. 劃定重測地區。
2. 地籍調查。
3. 地籍測量。
4. 成果檢查。
5. 異動整理及造冊。
6. 繪製公告圖。
7. 公告通知。
8. 異議處理。
9.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10. 複(繪)製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