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資料如下: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2)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3) 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4)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5)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檢附)。
(6)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下列文件之一: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水費憑證。
●繳納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 規費計算方式如下:
(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規定辦理者: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4,000元)及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單位1,000元,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1單位,不足1單位者,以1單位計)計收規費。
(2)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者: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者)
依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200元)及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800元)計收規費。
★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4,000元)。
(3)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規定辦理者: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計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者)
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每建號200元)計收規費。
★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4,000元)。
★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化作業費(每建號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