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2及A3案件以買賣登記案件之登記申請書確認全體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或委託書簽章:
(1) 自行申報登錄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且以申報書代替委託書者,應確認全體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簽章。
(2) 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並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2者,應確認全體申報義務人於委託書簽章(申報義務人得免於)申報書簽章 。
(3) 申報書或委託書之申報義務人簽章有錯誤或遺漏,如屬賣方非基於自身願意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無須簽章。
2.A1 及 D1 案件因已完成電子簽章,無需再確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