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三類,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不予顯示,並得由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並得由任何人申請之。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並得由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