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申請標的如為新北市轄區內之不動產,可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為新北市以外之不動產,須至該標的所在之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依內政部104年3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41301951號函,謄本申請書保存期限為5年,故僅提供5年內申請之謄本調閱紀錄。
二、申請人須為該標的之所有權人,並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提出申請,可委託代理人申請,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申請者,代理人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委託書。
三、所需規費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以每張(A4紙張)新台幣2元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