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應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人為公務機關者:
A.公務機關委由所屬員工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機關指派代為申辦之文件及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統一編號及相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下簡稱身分證明文件),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B.檢附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簽章欄位應由機關用印。
2.申請人非公務機關者:
A.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於申請書簽章欄位簽名或蓋章,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B.申請人為私法人或團體並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申請者,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或經團體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核備函影本、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等,與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並於申請書簽章欄位加蓋公司或團體之印章。
C.委由他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開申請人類別所需提出之證明文件,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3.前述各項證明文件(除現場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能以電腦處理查證者,得免要求提出。
4.採線上申辦者,應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不接受代理人申請),經系統線上查驗無誤後,始得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