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38-1、38-2條,並修正第5、10、11、34、36條於112年2月8日公布,除第34、38-2條行政院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1.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2.包租業轉租案件納入申報實價登錄:簽訂住宅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3.包租代管業提供租賃住宅資訊縮短為訂約後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