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義務人及時機
- 經紀業應就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非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無須申報。
-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住宅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自112年9月1日起施行)
※假設訂約日為113年1月1日當日即為起算日〈不論假日與否均為起算日〉,末日為1月30日,倘訂約日為113年1月26日當日為起算日,末日為2月24日當日為假日,以2月26⽇星期⼀為末⽇(依⾏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暨法務部90年9月25日(90)法律字第033821號函規定)
申報方式
-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 申報網站連結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
-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
-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登錄。
- 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
- 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 紙本申報(C3)PDF 租賃申報書範例
- 核對代理人身分並確認其檢附委託書及申報人身分證明文件。
(1)代理人身分之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為之。
(2)委託書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之。
(3)申報人(經紀業)身分證明文件,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紀業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替代)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
- 受理申報作業
(1)自行登錄: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並於登錄後,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確認所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轉租)」,「申報書序號」欄已載有完成線上登錄之系統序號,並應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於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2)機關協助登錄:
A.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
B.機關承辦人員檢視相關應填欄位均已填報,如發現有漏填之欄位,得當場請申報人或代理人補足。
C.申報書填報完成後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登錄後方為完成收件,並將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受理機關
- 一般申報:本市為標的管轄地政事務所,另可就近於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
- 更正申報:本市為標的管轄地政事務所,另可就近於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
應附文件
-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工商憑證(僅得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辦理申報)
-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紙本申報(C3) PDF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經紀業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替代、包租業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登記證影本替代)、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
- 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書:
(1)應載明完整授權事項。
(2)應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
- 申報書。
更正申報辦理方式
- 申報期限內申請更正:
-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受理機關未收件前,申報義務人以憑證至「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撤銷原案件。已收件者,受理機關得變更收件狀態為「送件待辦」後,申報義務人線上撤銷重新申報,或變更為改正,申報義務人線上更正申報內容。
-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紙本申報(C3):申報義務人填寫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PDF/WORD/ODF)向資料管轄機關申請撤銷,並於申報期限內重新申報。
- 逾申報期限申請更正:申報義務人應填寫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PDF/WORD/ODF),併同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至資料管轄機關申請,經審認是否受理更正後,辦理重新申報作業。
申報教學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手冊(PDF)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及填寫說明(租賃、轉租) (PDF)
-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PDF/WORD/ODF)
裁罰規定
● 逾期申報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2條第1項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0條第2項、第23-1條第3項
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15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包租業未依限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
● 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2條第1項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5條第1項、第23-1條第3項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包租業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
● 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2條第2項
包租業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5條第2項、第23-1條第3項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包租業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
經紀業、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24-1條第6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2條第3項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34條第5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2條第2項、第23-1條第4項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申報登錄資訊,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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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宣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107年6月27日施行,其立法目的係透過公私協力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促使租屋成為正常之居住消費選擇,以減輕國人購屋負擔並保障租賃居住權益,逐步達成房客居住安心、房東出租放心、產業經營用心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