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預售屋案件實價登錄規定之裁罰
- 逾期申報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2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者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2款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1條第2項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15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 申報不實-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2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2款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6條第1項、第3項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交易面積或銷售預售屋者申報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資訊不實,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申報不實-申報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4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違反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6條第2項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違反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規定之裁罰
- 買受人換約轉讓之違規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第1項第1款
預售屋、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契約後,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3條第4項
買受人未經核准前,逕行將契約讓與、轉售、刊登廣告,或於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後,再讓與、轉售該核准標的或刊登廣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
- 買受人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4條第1項、第3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案件後,發現買受人之陳述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應撤銷其核准,並副知出賣人;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核准案件撤銷前,買受人已讓與或轉售該核准標的或刊登廣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
- 建商協助換約轉讓之違規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3條第1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違反預售屋資訊備查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規定之裁罰
- 未於銷售前備查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3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者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7條第6項
銷售預售屋者未依規定報請備查,即刊登載有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或銷售地點之廣告、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簽訂書面契據、簽訂買賣契約之銷售行為,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使用不符規定契約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5項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7條第7項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處罰;其已簽約者,按每份契約所載戶(棟)數處罰。
違反預售屋、新建成屋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規定之裁罰
- 購屋預約單之違規
-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第5、6項
銷售預售屋、新建成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6項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47條之3第5項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裁罰
- 違反實價登錄資訊查核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3項第1款、第81-3條第4項
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47條之3第3項及第4項準用第47條第6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違反第47條之3第7項、第47條之4第4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3項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24條之1第6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申報登錄資訊者,應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3項第1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違反購屋預約單查核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第4項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違反第47條之3第7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違反限制換約查核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第4項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違反第47條之4第4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