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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1-15
  • 星期五
  • 08:56
  • 管理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地價課
  • 電話:0226808001

為防杜不動產炒作、保障自住購屋者權益,平均地權條例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於112年2月10日生效,其餘經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新制重點如下:

修正條文實價登錄解約申報限制換約防杜炒作檢舉獎金私法人購屋

 

  1. 限制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簽訂契約後,除配偶、血親或特殊情形外,不可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亦不得同意或協助,違者每戶(棟)處5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2. 重罰炒作行為:
    如有散播不實資訊、揪團壟斷炒作、透過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等行為,違者每戶(棟、筆)處1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3. 建立檢舉獎金:
    地方政府提供實收罰鍰一定比率金額作為民眾檢舉獎金。
  4.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
    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5. 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者每戶(棟)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改正;經2次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30萬元至10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