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人依法應具有權利能力,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於申辦土地登記業務之流程亦與自然人相同,惟須注意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等規定檢具設立、變更登記表等相關文件並切結內容。以下針對公司法人常見應切結事項、常見問題等分別說明:
☆外國公司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規定辦理,無須先依公司法規定向地方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程序規定,請參閱【外國人士專區Foreigner】。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辦登記時應檢附內政部許可之證明文件。有關程序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人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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