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不分性別,不因「性別」、「已婚」或「未婚」之身分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又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民法有關夫妻、配偶等相關規定,其財產及繼承權利不因性別而有不同。
一、財產繼承Q&A
*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1:無配偶時,應繼分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註2: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之應繼分為全部。
二、性別相關統計
三、好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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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好站報報
六、性別平等相關政策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