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選擇住家附近的各縣市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給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達到跨縣市送件效果,除解決民眾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赴登記機關送件困擾外,並可節省大量的交通及時間成本。
一、辦理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至本所服務台辦理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時,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本所代收後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代收項目:
(1)土地登記。
(2)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3)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4)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5)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6)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7)人工登記簿謄本。
(8)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9)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10)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11)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12)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