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訂於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至12時舉辦「文書編輯軟體:VBA實戰應用」專題講座,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報名參加。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表示,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企業對數據處理和自動化的需求日益增長。而在這個數據驅動的時代,VBA作為一種強大的應用工具,已成為許多職場 ...更多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業經本局113年5月22日新北地籍字第1130952122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5月24日起生效)
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民眾閱覽或申請複印,並準用土地法規定計收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且於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並以此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更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設置之組織,共設委員15或16人,依法評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及市地重劃前後地價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等相關事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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