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不動產價格被哄抬炒作,任何人不得有炒作行為;倘有違規,將裁處行為人及併罰所屬業者。
行為類別
- 散布不實資訊
- 散布不實成交價格(開價誤導為成交價)
- 散布不實市場成交行情(未確定推案之不實預定成交行情)
- 散布不實銷售量(誇大、分期銷售率誤導為全部銷售率)
- 通謀虛偽銷售手法
- 利用人頭/僱工排隊
- 利用假客戶付訂金
- 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不動產買賣契約
- 違規銷售
- 違規潛銷
- 未經授權擅自銷售或仲介
- 提供協助違法換約預售屋/新建成屋建立換約轉售平台/通路
- 連續買入影響秩序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 壟斷轉售牟利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壟斷轉售牟利。
裁處機關
由炒作標的所在地主管機關裁處,本市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裁罰規定
- 不動產炒作行為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第2項、第3項
違反第47-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3條第4項
不動產炒作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違反第47-5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宣導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