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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9-19
  • 星期四
  • 05:26
  • 管理者:郭汝婷
  • 管理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6808001

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不動產價格被哄抬炒作,任何人不得有炒作行為;倘有違規,將裁處行為人併罰所屬業者

行為類別

  • 散布不實資訊
    1. 散布不實成交價格(開價誤導為成交價)
    2. 散布不實市場成交行情(未確定推案之不實預定成交行情)
    3. 散布不實銷售量(誇大、分期銷售率誤導為全部銷售率)
  • 通謀虛偽銷售手法
    1. 利用人頭/僱工排隊
    2. 利用假客戶付訂金
    3. 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不動產買賣契約
  • 違規銷售
    1. 違規潛銷
    2. 未經授權擅自銷售或仲介
    3. 提供協助違法換約預售屋/新建成屋建立換約轉售平台/通路
  • 連續買入影響秩序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 壟斷轉售牟利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壟斷轉售牟利。

裁處機關

  由炒作標的所在地主管機關裁處,本市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裁罰規定

  • 不動產炒作行為
    •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3條第2項、第3項

      違反第47-5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3條第4項
      不動產炒作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違反第47-5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宣導簡報

  • 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規定說明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