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私法人投機炒作不動產、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同時合理調節市場,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內政部許可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2條
- 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含成屋、新建成屋及預售屋。
- 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住宅字樣之房屋。
需經許可之使用用途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
- 宿舍。
-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長照等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 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11條
- 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1年。
- 成屋為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 新建成屋及預售屋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免經許可之情形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13條、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9條之1第1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 例外: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應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且不受5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
- 免經許可之情形
- 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台灣金聯(承受不良債權或參與政府公開標售)
- 仲介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的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等瑕疵住宅
- 都市更新(迅行地區、公開展覽、重建完成)
- 危老重建(重建計畫核准、重建完成買回)
- 一般合建(重建完成買回)
- 歷史建築、古蹟、紀念建築
- 優先購買權(如土地法34-1)
- 法院拍賣
宣導簡報及相關法令
-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宣導簡報(PDF)
- 修正條文及配套子法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 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一覽表
-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