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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9-19
  • 星期四
  • 05:26
  • 管理者:郭汝婷
  • 管理單位: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6808001

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

申請人及時機

  • 預售屋、新建成屋之買受人或繼承人,於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下列得轉讓之6種情形(PDF),可申請讓與或轉售第三人。
    1. 本人因非自願離職,逾6個月未就業。
    2.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之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
    4.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
    5. 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讓與、轉售或變價分配。
    6. 共同買受人間之讓與或轉售(法人不適用)。
  • 應於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前申請。
  • 未經核准前,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讓與或轉售;其藉由解除原買賣契約後,再與該承受之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方式,協助買受人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者,亦同。
  • 未經核准前,買受人及銷售者不得自行、委託或受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 全國每2年以1戶(棟)為限,核准同意有效期限亦為2年,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 下列情形無須申請核准,逕洽銷售者辦理契約轉讓或契約名義人變更。
    1. 配偶及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2. 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3. 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4. 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受理機關

  • 本市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