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因地籍圖重測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權利人檢附原權利書狀辦理換發新書狀。
提醒您:若您無暇辦理換發權狀,原權狀未換發前仍為有效。
應附文件
- 重測換狀通知書。
- 印章。
-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或抄錄本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 重測清單所列重測前標示之所有權狀(含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 土地所有權狀遺失者,另附書狀滅失切結書辦理換狀,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除附書狀滅失切結書外,本人應親自到場或另附印鑑證明並攜帶印鑑章辦理書狀補發(如為公司法人,另請攜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影本或抄錄本正、影本及公司印鑑章)。
- 通知書權利人姓名後如有括弧註記(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請再加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舊權狀核發時)正本,法人請檢附有記載原登記住址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舊權狀核發時),如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委託他人辦理,除前述文件外,請攜帶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
辦理方式
- 臨櫃申請
先到本所服務中心列印土地登記申請書後再抽號到簡易案件單一窗口辦理,約1小時即可領件。注意!!換狀筆數超過10筆(含10筆)及資料庫無統一編號者,無法現場等候須隔日領件。
- 通信申請
換狀可以通信申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權狀遺失者除外),請參考「重測換狀通信申請教學檔(PDF檔)」
- 跨所申請
換狀可以跨所辦理(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權狀遺失者除外),申請人可就近到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如板橋、新莊、三重、中和、新店、淡水、汐止或瑞芳等地政辦理。
- 跨縣市代收代寄
您可在新北市以外之任一地政事務所,檢附應備文件,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免除往返奔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