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申辦案件駁回或溢繳等其他原因,依法得申請退還所繳規費。
規費退還作業之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 申請:申請人填妥規費退還申請書並備齊證件向案件承辦人員提出申請。
- 審核:由原案件承辦人員審核退費申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相關文件是否齊全等。
- 核定:審核無誤後簽陳複審核可。
- 退費:申請案件奉核可後,移由收費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並當場處理直接退費事宜。
規費退還作業之申請退費應附文件
申請退費應附文件
- 規費退還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查驗後發還)。
- 原繳規費收據正本。
- 原案申請書正本。
- 駁回通知書。
申請退費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權利人及義務人開具之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代理人委託書。
第1項第1款規費退還申請書置於本所聯合服務中心及登記課、測量課收件處供民眾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