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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05
  • 星期四
  • 07:46

人民因申辦案件駁回或溢繳等其他原因,依法得申請退還所繳規費。

規費退還作業之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1. 申請:申請人填妥規費退還申請書並備齊證件向案件承辦人員提出申請。
  2. 審核:由原案件承辦人員審核退費申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相關文件是否齊全等。
  3. 核定:審核無誤後簽陳複審核可。
  4. 退費:申請案件奉核可後,移由收費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並當場處理直接退費事宜。

規費退還作業之申請退費應附文件

申請退費應附文件

  1. 規費退還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查驗後發還)。
  3. 原繳規費收據正本。
  4. 原案申請書正本。
  5. 駁回通知書。

申請退費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權利人及義務人開具之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代理人委託書。
第1項第1款規費退還申請書置於本所聯合服務中心及登記課、測量課收件處供民眾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