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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3-18
  • 星期二
  • 13:58
  • 管理單位:登記課
  • 電話:02-26808001分機112、121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

為與國際接軌,因應全球化潮流,並提昇為民服務績效,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4年10月14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且申請人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坐落本市轄區內不動產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歡迎多加利用。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內容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內容

僅提供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相關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等部分資料。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所有權人得親自申請或由代理代為申請。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申請方式

可分為臨櫃辦理與通訊軟體申請

  1. 臨櫃辦理:所有權人或代理人若親自前往本所臨櫃申請者,先至服務中心填寫申請書,交由承辦人員收文及核對資料,並進行產製權利證明書作業流程,後續另行發文通知取件。
  2. 以通訊軟體申請: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以傳真、電話、LINE及Skype等通訊軟體事前預約告知欲申請之標的,承辦人員可先行準備權利證明書內容作業,待所有權人或代理人到場後填寫申請書,承辦人員確認申請內容無誤後即產製英文不動產證明書核發給所有權人或代理人。相關通訊軟體LINE及Skype使用資訊,可參閱本所線上客服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應繳附書件

應繳附書件

除申請書外,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身分證正本於檢驗後發還申請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時,得委由代理人檢具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提出申請,所有權人未領有護照者免出,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代理人,其餘影本併同申請書歸檔。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處理期限

處理期限

1.臨櫃辦理:至本所現場辦理須4小時完成核發事宜。
2.以通訊軟體申請:將以電話聯繫取件時間。

 

核發英文不動產證明書之費用

費用

每張新臺幣2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