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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1-15
  • 星期五
  • 08:02

計畫目的:
為便利居住於本所轄區之年邁或行動不便民眾申辦不動產業務,本所提供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免除民眾舟車往返之苦,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服務項目: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或申請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之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
2.設置、變更或註銷土地登記印鑑。
3.土地登記、測量案件收件。
4.其他需本人親自申辦之服務。
服務對象
一、經申請人檢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文件者,得申請到府或到院核對身分服務:
1.年滿70歲以上:身分證明文件
2.因病住院,確為行動不便者: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
3.視覺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足資證明確為行動不便之文件。
4.其他有具體事實並經個案認定得受理者:相關佐證文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辦理:
1.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宣告者。
2.患傳染疾病者。
3.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非有效資料。
4.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5.另核對身分時,申請人如無法清楚為意思表示者,服務人員得當場說明並婉拒提供本服務。
服務地區:到府或到醫療院所服務地點僅限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等地區。
服務時間:以本所上班時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