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時間:得隨時提出申請,並視業務情形安排。 |
二、 |
地點:主任室,或其他適合地點。 |
三、 |
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
四、 |
受理範圍:民眾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皆可申請會見主任。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 |
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
(二) |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
(三) |
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所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紀錄後,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
(四) |
陳情以書面為之者,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
(五) |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2名額。 |
(六) |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
(七) |
陳情案件內容複雜且涉及多機關或單位權責,需跨單位協調者。 |
(八) |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
(九) |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所權責者。 |
(十)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經專案簽奉核可不予處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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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理登記處理:受理問題以與土地相關疑難案件、上級交辦案件、議員關心案件及重大人民陳情案件無法即時解決者為限;民眾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上網向本所聯合服務中心登記(2680-8001轉112或121),本所受理後將於七日內安排會見時間,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並留下姓名、住址、電話及統一編號,非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
六、 |
約見通知:研考室應於約見前三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電話等。 |
七、 |
約見準備:研考室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並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八、 |
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指示事項,應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九、 |
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指示事項,應於10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十、 |
主任因重要公務,未能親自主持,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