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日期:90年5月6日
第一次修定日期:91年5月25日
第二次修定日期:96年9月19日
第三次修定日期:97年9月23日
第四次修定日期:99年12月27日
第五次修定日期:100年5月2日
第六次修定日期:106年1月5日
壹、目的:
本所為推動各項地政業務,主動發掘及解決民眾土地疑難問題,展現親民、便民服務之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之機制,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參、計畫內容:
一、時間:得隨時提出申請,並視業務情形安排。
二、地點:主任室,或其他適合地點。
三、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受理範圍:民眾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皆可申請會見主任。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所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紀錄後,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四)陳情以書面為之者,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五)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2名額。
(六)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七)陳情案件內容複雜且涉及多機關或單位權責,需跨單位協調者。
(八)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九)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所權責者。
(十)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經專案簽奉核可不予處理者。
五、受理登記處理:受理問題以與土地相關疑難案件、上級交辦案件、議員關心案件及重大人民陳情案件無法即時解決者為限;民眾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上網向本所聯合服務中心登記(2680-8001轉112或121),本所受理後將於七日內安排會見時間,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並留下姓名、住址、電話及統一編號,非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六、約見通知:研考室應於約見前三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電話等。
七、約見準備:研考室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並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指示事項,應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指示事項,應於10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十、主任因重要公務,未能親自主持,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肆、案件列管追蹤:
案件之處理情形、過程與原由,由該案承辦人登記、記錄繕寫。並由研考負責辦理案件之列管、追蹤及考核等事項。
伍、案件列管追蹤:
本計畫簽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