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工作、求學或其他原因,致居住地點與持有不動產所在的縣市不同,所以規劃推動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便民服務,讓民眾可就近選擇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並全程辦理完畢,節省往返時間與成本。
一、受理項目: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8.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9.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10.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登記項目處理期限表

1.超過5筆棟者,每增加5筆棟處理期限加計0.5日。
2.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三、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不予受理情形: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